这里存在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全面理解和正确运用问题。
但是,现代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并不局限于调整所谓纵向关系,对横向关系如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合同、环境合同关系也进行调整。三、法律规范性质的分析:公法与私法 立法的发展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沈宗灵认为,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法(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部门、教科文卫法部门、资源环境保护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36-341页)。即使公法和私法的传统划分依然存在,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的观念依然存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实际上已经大大改变了原有公法和私法的观念和范围,它们所包含的已经不是两个截然相反、互相对比的法律部门群,而是作为两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渗透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之中。中国民商法部门有法律33件,占全部有效法律的14%,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子部门。这两种理论虽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它们的立足点显然是不同的。
第四,私法规范具有任意性,而非强行性。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其法律渊源只能是国际条约和习惯。(注:〔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323页。
人类的这种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社会生产力。国家则是驾于其上的力量。无论如何,法律只有建立在确实的社会关系基础上,才可能是真实有效的。英语中的Society和法语中的societe均源出自于拉丁语socius,意为伙伴。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它包括:(1)国家为发展科学技术而制定的综合性规划和计划,如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和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中国的863计划和火炬计划等。
法律能够独立地(虽然总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参与和影响社会进程。除了阶级性冲突外,每一社会都有共同性的社会冲突和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官与律师——通过共同努力而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就是在执行社会医生的任务。反过来,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约,法律公共功能的发挥程度往往会有很大差异。
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法律的公共功能相对于法律的政治、经济功能更加直接地受到社会状况的决定性影响。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法律之具有公共功能,主要就在于法律可能给超阶级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而这种利益还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法的调整空间,而愈益具有普遍性。
(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511页。比如,没有法律就不会有在西方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城市的出现。
有人预言,在未来社会,信息人将会迎接共同的挑战。社会学家们把风尚、习惯、宗教、法律等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和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手段。
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最早提出社会控制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罗斯。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子,劳动力的生息繁衍是社会得以存在、国家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1994年制定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写道:近十几年来,中国逐步加强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赵震江:《论法律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法律的本质体现着法律这一事物的内在联系,法律的功能则体现着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相继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科技进步法》、《教育法》等,科教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法律本质外化为法律功能。) 为发展经济、互通有无、便利生活与交往,就要修筑道路、开辟航道,兴办交通事业。
)法的经济功能经常是以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形态出现的。1471年威尼斯专利法开创了用法律保护技术发明之先河。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比如,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裂痕,这时就可通过法律的渠道,或者对这个裂痕进行弥补,或者彻底地使那个已经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病入膏肓的家庭消失,而另行产生新的健康的社会细胞。古代中国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注:《逸周书·大聚》)及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注:《韩非子·内储上》)等规定。按照通常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7%,即为人口老龄化社会。
它不仅是现在的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而且是过去的人为后代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它不仅是无数人最珍贵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者——即是人类自己自由从事和享受的各种发明和创造、艺术和科学、令人愉快的工作和探索医治疾病的奥妙等等的保护者。一般认为,可以把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
社会的作用主要是经济性的,是社会成员的能动作用,其手段主要是自治。)法律的公共功能直接地表现为全球保护功能,体现了法律公共功能的公益性。
国家一词是指法律上组织起来的并且人格化的社会。(注:《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4页。
从表现看,技术异化是技术在现象而非本质层面上的一种消极后果反映。(注: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200页。20世纪初,劳动法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黄仁宇先生认为,立法手段能够在伦理道德和日常生活之间建立一个合法的缓冲地带。(注:参见陶锡良:《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与高科技发展》,载《法学家》1994年第3期。
当然,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一种,在任何时代都不会是包治百病、无所不能的,总是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或局限。使广大人民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事业、文化事业,管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的新部门不断涌现,目前已有的空间技术法就包括外层空间法、航天法、太空法、宇宙法等。有时还指一种地区单位,如二十五家为社。